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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不同于刑法、民法等其他部门法律,没有统一的成文法典,其规范通常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各种成文或者不成文的法律基本原则之中,法律基本原则是行政法重要渊源之一。一种观念,一种法理。

  行政法具有广泛性、变动性,必须有基本原则调整,否则,行政专制不可避免,法治不可能实现。

  比较普遍适用、较为成熟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治或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或合理原则、诚信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效益原则等等。

  一、行政法治原则;二、行政合理原则;三、行政公正原则;四、行政公开原则;五、行政效率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1、依法行政(法律创制---不能超越制定法;法律优越---法律阶位最高;法律保留---基本权利由宪法规定)。

  2、权力控制(事前控制/事后控制;内部控制/外部控制;行政控制/司法控制)。

  3、政府赔偿(违法有责民事责任)。

  4、基本权利保障(尊重人权/保障基本自由/保障政治性权利)

  二、行政合理原则 

  英美行政法上合理原则大陆法中主要表现为: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

  1、比例原则:兼顾行政目标实现和相对人权益保护。为实现行政目的造成相对人权利影响时,不利影响仅可能降至最小,保持两者处于适度比例。三个子原则:妥当性(对于实现行政的目的是适当的、有用的),必要性(限于必要的限度,给相对人造成最小的损害),比例性权衡目的与手段轻重,不造成超出行政目的损害。

  2、信赖保护原则:对于自己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当信守、不得随便更、不得反复无常。要求:具有确定力,已经做出,未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小错的授益行为不得撤销;依法撤销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不准翻供、禁止反言(其他情况不利时,不得收回);塔西佗陷阱(老子不相信你了)

  三、行政公正原则 

  公正(公正和公平)的基本精神是办事公道、不徇私情,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不相关因素;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不歧视。

  1、实体公平、公正的要求:不偏私(正面一视同仁;负面不看人下菜);平等对待(一律平等);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不相关因素,不偏私、不歧视;相关因素,不专断)。

  2、程序公平、公正的要求:不做自己的法官(与人和事有利害关系);不单方接触(不偏听偏信);对相对人做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应事先通知相对人和听取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

    

  四、行政公开原则 

  我国一直比较重视重视让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知政,倾听群众意见,宪法要求行政机关保持同人民联系,接受人民监督。“权利在阳光下运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1、法规、政策公开。第一,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活动应当公开。第二,政策法规文本应当在政府公报和其他公开出版物上公布。

  2、行政行为公开。第一,行政行为标准、条件公开。第二,行政行为程序、手续公开。第三,涉及重大权益损害公开(听证、报道、旁听)。另外裁决、复议情况公开。

  3、行政信息公开。允许新闻报道,允许群众申请公开。

    

  五、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消耗办仅可能多的事情,争取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1、严守程序、严格效率。(保障公正、保证效率。程序违法也是违法,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机构精干、职能明确(避免人浮于事,消除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的顽症)。

  3、注重行政成本与效益的分析(要符合科学与经济规律)